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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北京户外运动丧命赔偿案终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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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法院网<br/>  <br/><font face="黑体 "><font size="5"><font color="#0000ff">&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央视女编辑参与自助游命殒灵山 </font></font></font><p align="center"><font face="黑体 "><font size="5"><font color="#0000ff">“驴友”及网站被索赔40万 </font></font></font></p><font face="黑体 "><font size="5"><font color="#0000ff"><p align="left"><br/><font face="宋体, MS Song" size="3">    </font><br/></p></font></font></font><font face="宋体, MS Song" size="3"> <font face="楷体_GB2312"> </font><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5">作者:海法 发布时间:2007-12-04 10:54:52 <br/>  <br/>   中国法院网讯 中央电视台体育中心栏目编辑小颖(化名,网名“夏子”,女,24岁)在网友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中命殒灵山一事曾备受社会关注。12月5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原告小颖的父母起诉此次活动的发起人郝先生(网名“海”,27岁)、张女士(网名“玛瑞亚”,女,29岁)及绿野自助户外活动网站的经营管理者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 <br/>  <br/>   原告诉称,2007年3月6日,被告郝先生、张女士在被告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拥有并负责管理的网站发布户外活动计划贴,组织人员出游,线路为“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原告之独生女儿“夏子”跟贴后,入选最终队员名单。活动从3月10日早晨开始,根据“海”事后描述,该次活动将原定的线路改变为“从柏峪经黄草梁到北灵山穿越”。在行进过程中,行走时间大大超出原计划,直至3月10日午夜,队员已不间断行走超过12小时,“夏子”出现虚脱症状,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夏子”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 <br/>  <br/>   为此,原告认为被告郝先生、张女士发起并组织户外活动,造成参加人员死亡的损害结果,具备疏忽大意、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被告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扩大其网站知名度,盲目追求在其网站上发起的户外活动数量,盲目鼓励并支持存在风险及安全隐患的户外活动计划,未尽管理、指导之职责,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上述被告的主观过错,直接导致了“夏子”的死亡结果,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万余元</font></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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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font color="#800080" size="6">原告陈述: </font></strong><p><font color="#800080">&nbsp; [原告]:2007年3月6日,被告1(网名海)和被告2(网名玛瑞亚)在被告3的网站上发布户外活动计划帖,内容是“3月10日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一日计划”,组织人员出游。该帖声明领队有权考力选入队员,并要求队员“服从领队管理和安排”。二原告之女孙仲煜(网名夏子)于3月7日跟帖报名,并表示“一切服从领导安排”。根据被告1的事后描述,该次活动将原定的路线变更为从柏峪经黄草梁到北灵山穿越。在沿修改的路线行走过程中,行走时间大大超出原计划。直至3月10日午夜已不间断行走超过12小时。此时孙仲煜出现虚脱症状,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4月20日经发达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文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孙仲煜”符合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nbsp; <br/>   <br/>   [原告]:被告1和被告2发起并组织户外活动,制定出行计划、路线、经费、挑选队员并安排活动,其为组织者。二被告组织的行为导致孙仲煜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主观过错。被告3经营户外公司及网站,盲目追求网站上发起的户外活动数量的增加,盲目鼓励并支持存在风险及安全隐患的活动计划,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三被告的过错与孙仲煜死亡有直接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86574元;2、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丧葬费9396元,公证费2830元;3、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6450元;4、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前述共计40万余元;5、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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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font size="6"><u><font color="#0000ff">三被告进行答辩</font></u><font color="#8b0000"> :</font></font></strong>
        <p><font color="#8b0000">&nbsp;&nbsp; [被告1]:第一,郝红波只是户外活动的发起人,此属于自助性的户外活动。在发帖中所谓的发起人有挑选队员的权利,检查队员的身体状况以及在确认报名者参加户外活动后,应当服从管理和安排的说法,只是帖子中所称,但从法律上讲领队和队员的权利义务平等。 [09:30:55] <br/>   <br/>   [被告1]:第二,死者的死亡和活动的发起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死者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死者患有先天性的心脏病,有心脏房间隔缺损,这导致了其活动中发生意外以及死亡的结果。另外,死者当天处于生理期,这也是一个原因。还有,死者当时装备不足,这也是死亡的一个原因。总之,死者的死亡与被告一进行活动组织没有因果关系。 <br/>   <br/>   [被告1]:第三,被告的行为不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在活动之前已经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告知的义务,当天因为客观的因素,在去的途中临时改变了路线,改变后的行走路线并非增加了难度,改变后的行进路线比原计划的强度要小。&nbsp; <br/>   <br/>   [被告1]:第四,当天行进时,死者的状态一直良好,因此死者的死亡纯属意外; <br/>  第五,队员“装甲老鼠”出现体力不支,大家都在救援“装甲老鼠”,后来夏子出现状况后,被告一郝洪波进到了全部的救助义务。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 <br/>   <br/>   [被告2]:被二:张欢对于夏子的死亡没有过错。第一,在户外活动前,被告二对夏子的户外活动经历进行了审查。第二,改变路线是因为按照原计划已经不能完成行走路线,后大家协商改变了路线。第三,夏子的死亡由于体温过低;第四,张欢积极进行了救助;第五,被告二只是户外活动爱好者,不是网站的专职人员,其没有管理义务。被告二所进到的义务不是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nbsp; <br/>   <br/>   [被告3]:第一,绿野公司只是管理网络;第二,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只是为网友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第三,公司经营网站与夏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font><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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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font size="6"><font color="#800080">原告代理人</font><font color="#0000ff"><u>发表辩论意见</u></font></font></strong></p><p><font color="#800080">&nbsp;&nbsp; [原告代理人]:本案的焦点在于夏子死亡的因果关系的确定。是被告将夏子置身于寒冷的环境导致死亡。被告1、2临时调整行走路线,而当时被告明知该行走路线有积雪并且非常的寒冷,在明知的情形下,被告将夏子带入该环境,从而导致夏子死亡;被告明知该活动的强度和风险,该活动强度被领队确定为1.5级,本身强度不大。但是当时由于积雪,因此加大了出行的风险;夏子并非对户外活动毫无经验,其向论坛提交了出行履历,夏子选择了在白天行走这样的户外活动方式,但实际上却在雪中行走了13小时,并且天已经全黑,因此夏子自身没有过错。 <br/>   <br/>   [原告代理人]:绿野公司对领队有相关的要求和限制,但是本次活动的发起者中张欢的资格不够,而郝洪波的行走经验也不足,被告所选择的路线比原定路线要短两个小时,被告带着夏子走这样的路线存在过错;两被告过于自信地发起这样的户外活动,应当承担责任。两被告在帖子中注明的免责事项中明确队员应当服从领队管理,而绿野公司授权了领队具有这样的管理义务,夏子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死亡,即使被告声明免责,被告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br/>   <br/>   [原告代理人]:绿野公司的经营范围设计制作网络广告,广告的主题均为户外活动,广告收入依靠点击率。因此领队越多,户外活动越多,绿野公司越受益。绿野公司相当重视领队的培养和召集,公司利用领队的热情、召集户外活动来获取经济利益。在这样的经济利益驱使下,公司放松了对领队的要求和限定,因此应当承担责任。 <br/>   <br/>   [原告代理人]:原告家境贫寒,精神上和物质上均受到重大的伤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可户外活动参与者应当对风险进行合理注意,但是这样的注意并不能抵消其他人应当负有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原告和代理人恳请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nbsp; <br/></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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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font color="#0000ff" size="6"><strong>被告发表辩论意见</strong></font></u></p><p><font color="#0000ff"><font color="#a0522d">&nbsp;[被告1代理人]:我们对原告的心情予以理解。但是,从法律上看,第一,自助户外运动已经成为社会的新的交友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健康的生活方式。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规定规范自助户外活动,在绿野论坛中,已经形成了参与者约定俗成式的参与原则和组织原则,即自己要求自己,自己注意安全,队伍中只是从道德层面上提倡互相帮助,这是一个大家认可的规则。相对有经验的人成为发起人,其与队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其不负有特别的管理和注意义务,活动的内容由大家平等协商确定。发起人只是自愿尽更多的道德义务,其没有收费。户外活动参与者填写履历,发起人根据报名人的基本情况来进行活动的发起,发起人和成员之间属于自助相约同行的关系,权利义务相同,互相之间没有法定的相互进行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发起人与成员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只是一种伙伴关系。不应当对发起人进行额外的要求。 [1 <br/>  第二,自助户外运动具有高度的风险性,不能说只要出现危险和损失都由发起人在承担。在不能证明发起人有其他过错的情况下,冒险的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应当由自身承担。<br/>&nbsp; &nbsp;&nbsp; &nbsp; 第三,原告所说改变后的路线增加了难度和风险,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患有先天性的心脏病,并且处于生理期,因此夏子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的原因。&nbsp;   <br/>  第四,郝洪波在此次活动中进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线路改变后,活动的强度低于原来的强度。速度的放慢是由于其中的队员即“装甲老鼠”出现状况,这属于客观原因。并且,夏子发生危险时是在下山时,我们认为这纯属夏子自身的原因。</font><br/><font color="#a0522d">  第五,自助户外活动作为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应当得到法律的理解和宽容。</font></font></p><p><font color="#a0522d">&nbsp;&nbsp; [被告1代理人]:侵权行为的构成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严格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采用严格责任判定侵权的成立。原告现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具有过错,被告的过错不成立。原告根据合同法所提出的风险效力提示不能免责的主张,对于本案的侵权之诉不成立。如果风险的提示已经明确做出、参加人自愿处于危险的境地中、这种自愿不属于工作等必须的需要、在风险提示着进行了提示后仍然不能避免参加人将自身置于这样的风险,那么,风险提示将是有效的,风险提示人应予免责。本案正是属于这样的情形,因此被告应予免责。&nbsp; <br/>   <br/>   [被告1代理人]:被告的注意义务应当这样看待:本活动是非营利性的活动,是爱好者基于共同的爱好而组织,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只能在一般的过错上考虑注意义务,发起人只是一个活动倡导者和积极参加者,本案发起人其在整个活动中一直处于奉献的状态。考虑到以上因素,被告郝洪波的注意义务只是一般性的注意义务,现被告郝洪波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应予免责。&nbsp; <br/>   <br/>  [被告2代理人]:首先,被告先对夏子的死亡表示遗憾。关于被告2的答辩意见,被告2基本同意被告1的代理意见。但需要补充几点:第一,本案涉及的户外活动中,成员之间是平等互助的关系,发起人并非负有特定管理义务的专职人员;第二,夏子的体力原本很好,在简历中也描述其具有类似的经历,其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应当为自己的死亡负责;第三,本案为侵权行为之诉,被告2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br/>   <br/>  [被告2代理人]:当时一些队员7点已经下山了,这说明按照正常的计划完全能够在天黑前下山。因为“装甲老鼠”出现了状况,所以一些队员门放慢了速度。&nbsp; <br/>   <br/>   [被告3代理人]:绿野公司没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第一,被告不存在因违约而承担赔偿的问题;第二,被告3也不存在侵权赔偿的责任。被告只是经营网站,为网民发布的言论的合法性负有一定的责任,对网民的言论之后的行为不负有相关的管理、指导的义务,与网民活动没有关系。第三,绿野公司只实施了提供网站平台的行为,并不存在对网民活动进行号召和组织的行为。 <br/>   <br/>  [被告3代理人]:网站除提供平台外,并不负责组织参与活动。第四,夏子的死亡与被告公司经营网站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公司的营利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共同侵权,但是被告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因此不应承担共同侵权引致的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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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font size="4"><font color="#000000">2008年1月10日,央视-2早间新闻栏目“第一时间”报道:</font></font></p><p align="center"><font size="4"><font color="#000000"></font></font></p><font size="4"><font color="#000000"></font></font><br/><font face="黑体 "><font size="6"><font color="#800080"><strong>  “该案件被告胜诉,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strong></font></font></font><br/><br/><font size="6"><font color="#800080"></font></font><br/><font face="仿宋_GB2312 "><font size="5"><font color="#006400"><strong><i>  <strong>相信这是令户外运动爱好者易于接受的结果。</strong></i></strong></font></font></font><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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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这个结果还好,不然的话我们都有好多担心啊!不过那个夏子也是,身体不行嘛就不要去嘛.</p><p></p>
春有鲜花的吸引,夏有凉爽的魅力,秋有蓝天、白云彩林的梦境,冬有洁白的童话世界,所以我要克服重重困难,邀上同伴,背上行囊去云游、去流浪...... 手机:90909不0 QQ:466950592,龙门山户外群群号:386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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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先天性心脏病还要去户外运动^简直拿自己生命开玩笑,我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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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户外运动也要身体力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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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折腾~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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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户外AA,还是小心为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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