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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骑游YY频道:【591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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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骑行活动骑友公约
本YY公会是一个进行自行车活动组织,自行车运动信息交流的平台,提倡自助自行车运动的宗旨,为喜爱自行车运动的朋友提供交流、了解和参与的机会及空间。我们提倡亲近自然、享受生命,不从事违反自然与生命规律的自行车运动,不盲目追求挑战自我、挑战自然的活动。尊重生命,珍爱生命,这也是自然最崇高的法则。因为自行车运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所以为了使本论坛版面能够正常平稳地运行下去,不断地为大家提供丰富多彩的自行车活动,提供交流空间和信息,为了不使自行车运动中的危险因素影响本论坛版面的运行,特制订如下公约。
欢迎你参加本YY频道的车友发起的自助自行车运动,鉴于自行车运动难免会存在不可预知的危险性,请你务必在报名参加活动前先仔细阅读《成都骑友公约》。当你参加活动时,表明你已同意并遵守下述公约。这不是简单的单方格式合同,而是对本YY频道车友们进行自行车运动的现实情况的描述。
查看以上说明请关注以下几点问题谢谢您. 第一款 活动原则
第一条: 本YY频道骑友所发起的自行车活动,具有以下特性:不赢利,不搞有偿会员制,不提供活动商业服务。尤其是最后一点,要搞清楚,姑娘、小伙子们,记住了你是成年人,你应该努力使自己在活动中的行为达到自助和自律。还是那句话,你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条: 参加活动者为身体健康,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男女均可,受地域开放限制,台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外国人士视情况加入;未满十八周岁或行为不便者,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或由法定监护人指定陪同人。
第三条: 活动参加者要自备活动所需装备,如自行车、头盔、驼包、备胎、工具、气筒、登山包、睡袋、防潮垫、帐篷、炉具、防寒衣物、照明工具等。
第四条: 活动费用AA制,公共费用一律平摊,活动中的收支明细应公开、透明,活动参与者需互相友好监督。
第五条: 活动无固定发起者,凡有责任心、有能力、有兴趣者均可发起。
第六条: 活动计划的发布、报名、确认均应公开进行,参加者需自行留意。
第七条: 活动的发起者和参加者本着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
第八条: 我们提醒你,因为自行车运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在参加时请注意安全,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和义务有充分考虑。 第二款 发起活动原则
第一条: 本YY频道骑友发起的活动计划和自行车活动属个人行为,与本YY频道的运行无关,本YY频道组织和信息交流的作用。
第二条: 发起者本人应身体健康,有一定自行车运动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
第三条: 活动前,活动发起者应制订活动计划,予以公布,采取公开报名的原则。
第四条: 活动发起者所制订的活动计划应尽量包括以下内容:活动概述、行程安排、所需装备、费用预算、注意事项、报名方法、责任声明等。
第五条: 活动中,发起者负责组织、协调、带队、联络等工作。
第六条: 发起者所承担的组织带队工作,完全是自愿和义务的,不从参加者那里收取任何组织费、劳务费以及各种名目的费用,但也不是给参加队员提供活动商业服务的。
第七条: 发起者要结合活动强度、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根据报名人员的体力、装备、经验、意志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不适合者予以劝退。
第八条: 活动中发起者有义务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协调,但活动性质属于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原则上发起者不会对任何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这点大家都应该保持清醒地认识和共识。
第三款 参加活动原则
第一条: 活动参加者应本着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
第二条: 参加者本人应身体健康,有团队精神及顽强的意志力。
第三条: 参加者应自备野外活动所需的基本装备,符合活动发起者的装备要求,如自备如自行车、头盔、驼包、备胎、工具、气筒、登山包、睡袋、防潮垫、帐篷、炉具、防寒衣物、照明工具等。
第四条: 活动中的全部费用实行AA制原则,参加者需承担各自的活动费用,所有公共费用一律平摊。半途加入或退出者也需自觉承担相应部份的费用。
第五条: 活动参加者应尊重发起者的组织、安排,遇着困难或意见不统一可与发起者商量,但没人强迫你服从。
第六条: 参加者应协助发起者做好公共工作,互相协助,注意安全,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遵守时间,不迟到。如果由于个人原因迟到,只好自己解决交通问题或表明你放弃参加活动。
第八条: 本公约要求每位参与者自行参加投保,参加者如未投保,自行承担后果。
第九条: 参加者接受自愿承担危险原则,参加者对骑行体育运动的风险已有明确的认识,如受到损害愿损害自担。
第十条: 发生事故,如有过错方,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没有过错方,参加者自愿放弃依公平原则追究发起者,组织者,相关车友民事责任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应满足法定的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出现;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有过错。以登山为例,网友在登山过程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潜在的人身危险有正常的判断和预见;活动发起者对登山队成员的攀登活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某位网友在活动过程中,遇客观环境等不可抗力或自己的大意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活动发起者没有主观过错,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活动发起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联系方式:直接发论坛消息给我.我一一解答. |